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8號
原 告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佳燕
被 告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(即晉如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陳石川
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933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