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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  告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被   告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(即晉如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陳石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33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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