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4號
原 告 宥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崇榮
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淑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42,02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