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
原 告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貴修
被 告 Angel White Development INC.
法定代理人 郭筠彤
被 告 陳涿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,622,569元(美金555,181.42
元×民國105 年9 月10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31.742=17,6
22,569元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,
1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