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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  告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貴修 被   告 Angel White Development INC. 法定代理人 郭筠彤 被   告 陳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,622,569元(美金555,181.42 元×民國105 年9 月10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31.742=17,6 22,569元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, 14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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