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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  告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生 被   告 馮亞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68,555 元(計算式 :美金62,470元×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 出匯率31.512=1,968,555 ,元以下四捨五入)元,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,5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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