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9號
原 告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正生
被 告 馮亞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68,555 元(計算式
:美金62,470元×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訴日之臺灣銀行現金賣
出匯率31.512=1,968,555 ,元以下四捨五入)元,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9,5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