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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損害賠償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  告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損 害賠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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