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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  告 簡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,091,15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69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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