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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 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89萬3,19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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