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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  告 環球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 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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