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9號
原 告 環球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鍾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力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解除契約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萬
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