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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 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誼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 936,11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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