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
被 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
被 告 路瀅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原告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新臺幣881,889 元、美金81,224.26 元(
依105 年11月24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.117,折合
新臺幣260 萬8,68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及其利息、
違約金,
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 萬569 元(計算式:(
881,889 +2,608,680 =3,490,569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
5,6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