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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   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被   告 路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881,889 元、美金81,224.26 元( 依105 年11月24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2.117,折合 新臺幣260 萬8,68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及其利息、違約金,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9 萬569 元(計算式:( 881,889 +2,608,680 =3,490,569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 5,6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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