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7號
原 告 宏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昇達
訴訟代理人 胡博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壯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89,55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9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