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5號
原 告 汪若瑩
被 告 古碧春
被 告 大宇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照娟
被 告 廖苡茹
連彥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9,2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