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6號
原 告 邱柏儒
被 告 富弘印刷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陳富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5 萬2,453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,3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