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8號
原 告 林得凱
林奇賢
林雯萱
徐壬癸
王桂花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立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9,448,43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,555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
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