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全測儀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群賓
上列原告與
被告諾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,956,11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,2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
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