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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 上訴人 驊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0 萬4, 4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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