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4號
上 訴 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子良
被
上訴人 驊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惠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
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,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90 萬4,
46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,56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