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
原 告 AH SIEW LAN(黎秀蘭)
被 告 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秀連
人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等人均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3,303,9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3,76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3,26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