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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  告 AH SIEW LAN(黎秀蘭) 被   告 姐妹耀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秀連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,303,9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76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3,26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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