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豐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
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
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904 萬74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892元,茲上
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
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敏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