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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豐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 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904 萬744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892元,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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