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純
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
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王劭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
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「
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
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」下,應增列「反訴原告其餘之
訴
駁回」,並刪除第八項「本判決第六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
壹拾捌萬元為反訴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以新臺
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為反訴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行。」,以及第九項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」之記
載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敏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