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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純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劭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「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 臺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」下,應增列「反訴原告其餘之 訴駁回」,並刪除第八項「本判決第六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 壹拾捌萬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反訴被告以新臺 幣伍拾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 行。」,以及第九項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」之記 載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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