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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 上 訴 人  王劭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本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捌拾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反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 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 院105 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茲就本訴 及反訴部分,分述如下: ㈠本訴部分: 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0,67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㈡反訴部分: 查本件反訴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1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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