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9號
上 訴 人 王劭傑即瑪雅彩繪工作室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本訴之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零捌拾元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
反訴之上訴審裁判費新臺
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
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
院105 年度訴字第114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茲就本訴
及反訴部分,分述如下:
㈠本訴部分:
查
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10,679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0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
㈡反訴部分:
查本件反訴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1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敏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