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5號
原 告 禾義國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添助
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
律師
被 告 閎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後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
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