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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梃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218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6 萬7,91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7,38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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