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8號
上 訴 人 五城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梃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218
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06 萬7,91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 萬7,38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