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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  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被  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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