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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潔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,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,483,836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,626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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