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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財寶 被 上訴人 百盛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上訴理由」,並   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  4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 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  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   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、3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  起上訴,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965 元,應   徵第二審裁判費8,4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  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敘明上訴理由,   併依首揭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   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詩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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