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  告 善圓生命服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簡志憲 被   告 孟素筠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名稱「善『園』生命服務有限公 司」,應更正為「善圓生命服務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本院原判決原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(誤繕原告 名稱),應予更正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