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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卿伶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方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 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,6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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