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明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卿伶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朝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華方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
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4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
本
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0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,61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