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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富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1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捌拾柒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41 萬6,21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587元,茲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 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另亦請一併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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