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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56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3 萬1,738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88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884 元,逾期未繳費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呂欣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