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永金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56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而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3 萬1,738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2,884 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2,884 元,逾期未繳費,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呂欣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