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昆興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健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凌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
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其上訴利
益經核定為日幣339 萬7,669 元,以上訴人起訴時日幣兌換新臺
幣(下同)賣出匯率為0.3102元計算,換算為1,053,957 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駱亦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