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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  告 斯巴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志全 被   告 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35,544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1,0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30,5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慧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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