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41號
原 告 久麟電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英
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50,526 元,應
繳第一審
裁判費15,45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外,尚應補繳14,954元。
二、提出
準備書狀1 件及
繕本1 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
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莊琦華
備註: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,請務必將收據「綠色聯」當場交
還本院收費處憑辦。若誤取回收據「綠色聯」,請將之連同本裁
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