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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(即晉如有限公司 )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4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2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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