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
上 訴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佳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(即晉如有限公司
)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45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2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