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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 原   告 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慧文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      楊雅筑律師 被  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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