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1號
原 告 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連慧文
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
律師
楊雅筑律師
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
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
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
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
再開辯論
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