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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 原   告 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山 被   告 玄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公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29, 98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,87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42,37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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