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28號
原 告 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雲山
被 告 玄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公健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229,
983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2,87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42,37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何伊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