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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陳玲秀 被 上訴人 華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金 受告知人  陳湯美妹       趙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17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20 萬4,000 元(計算 式:360 ㎡×8,700 元/ ㎡×0.5 +1,422 ㎡×1,900 元/ ㎡× 0.5 +66㎡×8,700 元/ ㎡×0.5 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, 168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劉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