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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  告 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被  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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