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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北極星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仲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174 號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1,167,37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874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韋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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