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廣容綠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兆君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合營造有限公司、鋼誠實業有限公司間
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之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
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
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2萬2,501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萬8,6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
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
法 官 徐雍甯
法 官 葉晨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芸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