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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容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合營造有限公司、鋼誠實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之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;又上訴不合程 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2萬2,501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8,6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晨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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