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
原 告 蘇鐘河
周雅姍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林明信
律師
被 告 台灣林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德盛
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7日下午2 時40分
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