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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  告 弈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宇閎 被   告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88,398 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,尚應補繳18,2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詩蘋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秋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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