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04號
原 告 弈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宇閎
被 告 鴻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倩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88,398 元
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8,72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
元外,尚應補繳18,2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羅詩蘋
法 官 程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吳秋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