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
上 訴 人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
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50
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 萬3,77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