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
上 訴 人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美華
被
上訴 人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6 年5 月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
12日送達於上訴人,
惟上訴人
迄未補繳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
書、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、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
在卷
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金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