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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被 上訴 人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5 月5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 12日送達於上訴人,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 書、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、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 在卷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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