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
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宗揚
訴訟代理人 李成章
被 告 李仁方
被 告 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欽雄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
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
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
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
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
訟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李仁方對被告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
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,
惟被告李仁方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南
港區,被告建舜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
汐止區,本院並無管轄權,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管轄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原
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