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39號
原 告 元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明芳
被 告 曾麗雲
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171,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682元
,扣除已繳納
聲請發
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2,
182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
定送達
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14日合
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原告
迄今仍未補繳,
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
附卷可稽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曉芳
法 官 廖珮伶
法 官 彭怡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張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