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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42號 原   告 氏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勇旭 被   告 佳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佳康電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佳康電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83,68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,66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4,161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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