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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廣容綠化有限公司等因105 年訴字第1951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(下同)559,97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90 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慧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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