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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遠祥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晁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 零陸元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遠祥對於民國106年8 月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228萬9,93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,506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。爰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欣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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