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0號
原 告 鑫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正生
被 告 馮亞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
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5日
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
10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
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慧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