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尾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  告 迪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和 被   告 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旺電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因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806,248 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,21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12,7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